裁判要旨:
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拍卖人和买受人通过互联网完成拍卖程序并达成买卖合同的,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特征,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上海某区居民,被告系天津某区企业。原告在淘宝网上竞得一债权,拍卖成交后,因被告拒绝移交标的,原告向其所在地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某区法院认为不应由其管辖而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亦认为不应由其受理,而逐级上报至最高法指定处理。
本案争议观点:
1、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因此无论从合同履行地还是从被告住所地出发,本案均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故本案应根据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李祝桃与图南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即淘宝网网络拍卖订立拍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买受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社区××路××弄,亦为其在淘宝网预留的收货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最高法经过审查,最终认可天津高院的意见,认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先行立案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拍卖实践总结:
目前网络拍卖盛行,作为拍卖人,对于网络上发布的竞买须知或协议,要注意按自身需要约定管辖地,如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等,免得徒增诉累。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73号--李祝桃、天津图南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阅读提示:本文所参考的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一般涉及多个法律焦点。法院判决书一作出就固化了,但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为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仅选取某些角度进行解读,难免挂一漏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