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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二四年四月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4/4/15 11:29: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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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约定用途的利弊分析



竞买保证金是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形式。拍卖中的保证金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拍卖人在竞买人登记时对竞买人收取的保证金,称为竞买保证金;另一种是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保证金,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于担保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其支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的合同义务。在拍卖实践中,一般会约定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成功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抵作拍卖佣金或拍卖成交款。今天只探讨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定金时,在买受人违约时处理裁判规则区别:

一、关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要看拍卖人与竞买人约定是抵作拍卖成交款还是拍卖佣金。

关于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拍卖佣金只能由拍卖人另行主张,而不能从竞买保证金直接扣取的裁判规则分析前面已述,在此不赘述。总之,如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作为支付保证金一方以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若不履行,则丧失保证金。

那么,当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佣金时,除了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外,拍卖人是否可另行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根据一般裁判规则,诉争保证金是对买受人及委托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佣金也在该保证金的担保范围之内。在竞买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合同之后,保证金中的一部分即转为拍卖佣金。因此,拍卖人在主张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同时,还主张买受人另行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竞买保证金约定转为违约金的,会涉及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数额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金已涵盖了违约损失数额,故在违约金与损失数额不一致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违金,以避免违约金请求权和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使用,给债权人重获益。

故,竞买保证金约定转为违约金的,涉及违约金数额应与买受人违约给拍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相符。对于拍卖人的损失一般为拍卖佣金及委托佣金,故买受人所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拍卖人的损失后,应予以返还买受人,拍卖人无权占有。

实务经验总结

从以上裁判规则可以看出,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用途的约定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亦是不同,建议约定为“买受人违约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其担保范围必须明确,如拍卖人收取的佣金或拍卖成交款。从拍卖人角度,建议约定抵作买受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及委托人应支付的委托佣金等其他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