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买受人违约时,买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的归属,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分配次序,但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本院认为上述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首先应当弥补拍卖人在本次拍卖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支付拍卖人的佣金,如有剩余再归委托人所有。
基本案情:
1、委托人与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约定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标的的全部款项,并未发生任何纠纷,拍卖人扣除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后以转账方式付给委托人。
2、拍卖公司制订的《拍卖规则》约定:竞买人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不收取任何佣金或费用;如竞买成功,则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的一部分。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应当场向拍卖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并取走拍品(搬运费自负),逾期未付清,视为该标的未拍出,已付定金不退还买受人。买受人不按期付款,该买受人须按其竞买确认价格承担30%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之一部分不予退还。
3、涉案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交清款项,因委托人与拍卖人对于该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归属产生争议而致诉。
一审法院认为: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本案中,根据《委托拍卖合同书》及《拍卖规则》的约定,拍卖公司拍卖委托人的拍品,收取了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则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的一部分,因此,买受人向拍卖公司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已转为其与委托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定金,系拍卖公司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对委托人要求将竞买保证金全额归属于其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致使拍品未能出售时,买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的归属。
其次,依据《拍卖规则》的内容,如果竞买人如竞买成功,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的一部分。买受人如果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视为该标的未拍出,已付定金不退还买受人。买受人须按其竞买确认价格承担30%的违约金,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的一部分不予退还。
最后,从拍卖人的身份看,拍卖公司是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有权获得佣金,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0%的佣金。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5%的佣金。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本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应视为标的未拍出,拍卖人收取的竞买保证金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分配次序,但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本院认为上述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首先应当弥补拍卖人在本次拍卖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支付拍卖人的佣金,如有剩余再归委托人所有。因为拍卖人在本次拍卖过程中只是中介方,其积极宣传和拍卖促成了竞拍成功,而买受人不付款直接造成拍卖人损失,在拍卖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其利益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拍卖实务总结:
关于竞买保证金的约定内容,不但关系到拍卖人的佣金利益,也关系到委托人的可期待合同利益。为此,对于买受人违约时,竞买保证金的归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接受委托拍卖时,与委托人对竞买保证金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将竞买保证金约定为履约保证金或是违约金时,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制订。如约定违约金,会涉及到违约金是否过高,涉诉时法院会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调整。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3民终2512号;裁判日期:2020-09-30。